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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公司注册规划
CIL在长期的实践的基础上,从客户的中长期和全局利益出发,应时而变,总结出了独特的关于离岸结构的思路和解决方案。
首先所谓的离岸结构,是指运用离岸公司搭建起来的法律结构,从而使最终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结构不一定是多层的,例如,一个客户在香港开设的个人账户就是一个没有使用结构的做法,而客户成立一个萨摩亚公司,然后再在香港开一个离岸账户,这就是一个结构,这个结构起到了保密性更好,消除税务风险等作用。当然一般的结构,都可能是涉及不仅一个公司,或不仅一个属地的公司。结构的作用当然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方面的,甚至是多方面互相作用的。一个结构的涉及客户整体的商业目标,各个属地的法律政策,金融监管等等多方面的因素。
以下例子是按照离岸结构中站主导地位的目标来进行划分的,请不要以此做为任何分类的标准,因为在实际的应用中,结构的策划是千差万别,且因人而异的,具体情况,请注意咨询CIL的顾问。
政策回避或政策利用:某些台湾企业为了规避部分产业不允许向中国投资的政策,通过 台湾然人-->维尔京公司-->外商独企业的结构,这属于一种政策回避;又如一家美国公司,为了实现对中国的某类只是产权的实际控制,通过 美国自然人-->香港公司与国内签署知识产权协议。
价格转移型:价格转移是国际贸易,尤其是大型跨国企业经常用来减少投资所在国的赋税的主要手法,虽然各国针对价格转移都有严格的规定,使价格转移实施的空间缩小,但适当的结构仍然能够起到节税,增加可投资性流动资产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做法。比如:苏州耐克每年付给耐克国际的大笔的知识产权费用就是一种拉高本地成本的一种价格转移。
资本跨国流动型:全球多属地的投资的客户需要有一种能够保证资本以低成本进行跨国流动的结构,比如利用毛里求斯公司做为主导的控股公司,通过毛里求斯与各国签订的避免双重课税协定,资本流转的成本大大降低。
上市与平行结构:对于进入有外汇管制的国家进行投资,然后进行海外上市来说,设置一个在岸与离岸有相同的股权结构的组合可以使复杂的受益过程变成变得简单。
鉴于离岸结构规划的复杂性,请在实施前咨询我司的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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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离岸电子商务解决方岸请致电咨询。 |
境外上市融资 中小企业将是我国经济发展中新的利润增长点,然而,不少中小企业却由于融资障碍而严重影响、制约了其生存与发展。目前,国内金融机构在对各种新兴企业的融资上存在着许多成文和不成文的限制,而且,由于上市机会不够均等,中小企业也难以在证券市场上得到资金,致使一些很有前途的企业难于发展,规模普遍较小,市场份额狭小,竞争能力不强。面对国际跨国集团的竞争,单靠自身积累,不能形成规模优势,难以与之抗衡,没有融资的积累是低效率的积累,要实现快速超常规发展,企业必须把积累的界限拓宽,去海外上市融资正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一种有效途径。 返程投资 (Round—tripping Capital)的概念 通常采取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或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向境内企业增资等。根据返程投资目标的不同,可以分为融资性返程投资和纯投机性返程投资。前者直接和境外融资运作相联系,一般只涉及股权的跨境转移,且完成融资后会给境内带来增量资本;而后者往往与资本外逃、政策寻租等行为相联系,表现为资本跨境的往复运动,一般不涉及增量资本的流入。返程投资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返程投资仅指货币资本的跨境往返运动,广义的返程投资还包括反向并购导致的股权跨境转移。 我国返程投资的现状分析 以下三组数据足以说明返程投资在我国的现状: (一)1995年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估计,在中国所吸收的外商直接投资中,约有20%属于返程投资。 (二)是世界银行在《2002年全球金融发展》报告中,列出了名为“中国和中国香港之间返程投资形式的资本流动”的图表,用以说明返程投资在中国FDI中的重要影响。根据这一图表,中国香港在中国利用FDI总量中的比重分别为1996年 50%、1998年 42%、1999年40%,2000年38%。同时,中国香港每年对中国的直接投资同中国国际收支统计中的净误差遗漏(通常解释为资本外逃)十分接近。根据上述分析,该报告暗示了中国的外逃资本以返程投资的形式又流回了大陆,并推论近年来返程投资的比例有所上升,但没有给出一个确切的估计数值。 (三)是亚洲开发银行2004年6月发布了一份报告,指出我国返程投资规模被低估了,实际应该是我国对外发布FDI流入规模的26%到54%,平均规模为约40%。我国的FDI 存量达到5000亿美元,按市场汇率计算,占GDP的34%,远高于UNCTAD统计的22%的国际平均水平。但是,如果按40%的比例扣除返程投资,则我国FDI占GDP的百分比反而要低于22%的国际平均水平。 (四)香港、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国际避税地已成为我国外国(地区)赢接投资的主要来源地,特别是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小岛屿,对华投资总额和比例不断上升,维尔京群岛已连续三年成为第二大对华投资地区。在这些国际避税地对华投资中,返程投资占了很大比例。 返程投资的成因分析 1、境外间接上市融资与返程投资 受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客观条件所限,境内企业在境内银行贷款或者在境内上市遇到障碍时,往往会通过境外间接上市融资获取发展资金。在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或私募的过程中,可以采取直接注资换股或者融资收购两种方式,将其资产权益由境内向境外壳公司转移。所谓直接注资换股,是指境内企业股东向壳公司注入境内资产权益,换取壳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控股权,又称反向并购。国有企业一般采取这一方式。 但是,由于现行法规并未明确股票是一种对价支付形式,监管部门存在认识差异,且直接换股涉及境外投资审批,民营企业股东往往通过融资收购方式实现间接上市,即通过离岸公司引入过桥贷款或战略投资者并取得相当于账面净资产值的外汇资金,然后现金收购境内资产权益。尽管民营企业股东的境内资产权益从法律上全部转由壳公司所控制,但境内、境外为同一管理层,这种做法的本质仍是跨境换股。通过这一模式,境内民营企业转化为境外壳公司的控股企业。 境外融资运作过程中跨境换股导致的境内企业变性为外资,是返程投资的一个重要来源。据中国证监会统计,截至2005年7月底,在境外通过直接换股方式实现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约80家;另据初步统计,在境外通过融资收购方式实现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主要是民营企业)达到250多家。这种返程投资只是权益的跨境转换,不涉及资本的实际流出,境外所筹资金作为增量外资(外商投资增资)或者境内资产存量变现收入(包括减持拥有的境外股票)进入国内。 2、过渡性资本外逃与返程投资 在国内理论研究中,返程投资基本上是资本外逃问题的一个“衍生产品”。理论界曾将中国的资本外逃区分为两类:一类是“纯粹性”的资本外逃,即资本以逃离本国为最终目标,不再流回境内;另一类是“过渡性”的资本外逃,即资本外逃只是一个中间环节,通常会以“外资”的身份再流回国内,以获取国内经济发展的市场机遇。也就是说,资本外逃不等于外逃资本完全存放于境外,其中很大一部分在完成资本权益的账面转移和性质转换后又回到境内。过渡性资本外逃导致的返程投资,会发生资金的实际跨境流出和流入,最终资本还是回到境内。过渡性资本外逃的具体动机又可以分为政策寻租、私人财产保护、金融投机等几种。 --政策寻租 我国对内外资实行差别待遇政策是返程投资的重要原因。外商投资企业在诸多方面享有超国民待遇,其中包括税收减免、土地和水电等基础设施方面的价格优惠、借用外债和资本汇出方面的政策便利等。由于内、外资企业处于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内资企业往往通过“返程投资”实现内资变外资,从而在政策上也享受到超国民待遇。 这种返程投资,既没有真正地“走出去”,也没有真正地“引进来”,实质上就是政策寻租。境内企业通过返程投资进行政策寻租,不仅违背了我国对外资实行优惠政策的初衷,也不利于公平市场竞争环境的形成。部分地方政府为了提高“引进来” 和“走出去”的政绩指标,对此类返程投资大开绿灯,甚至迫使境内企业出境后再返程投资。 --私人财产保护 我国在宪法中早已经明确保障私人合法所得,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健全,部分境内私人资本所有者仍倾向于将财富转移到国外然后再返程投资到国内。通过这种运作,既可以获得国外更好的私人财产保护,也可以在国内获得对“外国投资者”的特殊保护。当然,不排除部分境内个人将贪污受贿、侵吞国有资产等不法收入转移到国外,此时的返程投资实质上是跨境洗钱活动。 --金融投机 在汇率机制缺乏灵活性的情况下,汇率变动预期会引发短期资本跨境套利的投机活动。一般而言,当一国存在资本管制且缺少必要的避险和投资工具时,境内居民通常不愿将外汇汇回境内,在本国货币存在贬值预期时更是如此。但近年来,市场上普遍存在人民币升值预期,境内居民为了避免其存放于境外的短期资金因人民币升值而缩水,倾向于将其调回境内。 --由于我国的资本管制存在结构性差异,短期资本流入受到严格控制,对直接投资的管制则较为宽松。故上述短期资本同其他短期国际资本一起,以外商投资的方式进入境内,但往往并不从事实际投资经营活动,而是静候人民币升值从而获利。这种“返程投资”,实质上只是长期化的短期投机资本而已。 尽管可以在理论上对返程投资类型作出划分,但实际上却很难将返程投资简单地归入某一类,某项返程投资可能是几种动机交织在一起的。例如,民营企业间接上市形成的返程投资,是其筹资活动的重要一环,但往往也带有规避管制和政策寻租的性质。 返程投资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返程投资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突出表现在资本形成、税收和就业等方面。出于政策寻租、私人财产保护和金融投机动机的返程投资,因为只是纯粹的境内资本,不会带来新的资本形成和就业,反而会导致国家税收的减少。然而,融资性的返程投资会通过境外上市或者私募引入增量外资,从而带来新的资本形成和就业。如果境外募集资金达到了境内原有资本的一定比例,就可以享受外资优惠税收待遇(只不过是外商独资或者合资的区别),不会导致新的税收流失。更重要的是,对于融资性的返程投资,可以克服国内资本市场的瓶颈,满足企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从这个意义上讲,前者仅仅是价值的转移,而后者则是价值创造。 对金融稳定的影响。返程投资的实质是境内资本的外资化,从而获取了境内资本跨境流动 (尤其是国际收支特殊时期的流出)的特权,总体上不利于金融稳定。但各类返程投资对金融稳定的影响程度不同。对于政策寻租性的返程投资和融资性的返程投资,由于生产和经营中心都在国内,与实质经济联系较为紧密,因此抽逃资本的动机较弱。寻求私人财产保护性质的返程投资和投机性的返程投资,特别是后者,虽为FDI,但实质上不过是隐蔽的短期资本,其流动带有明显短期性和逐利性,对国际收支稳定的负面影响要更强一些。随着资本管制的不断放松和人民币自由兑换进程的推进,返程投资对国际收支平衡和金融稳定的负面影响,应引起有关部门的充分重视。 对宏观经济决策的影响。返程投资的存在,在外资对中国经济发展的贡献、利用外资的合理数量和结构、境内民营资本的发展及扶植政策等一系列重大宏观经济问题上,会扭曲现实经济状况,误导宏观经济决策。 对社会公平的影响。内资通过返程投资实现外资化后,通常可以获得税收减免等优惠待遇。这对于其他内资企业而言,是一种社会的不公平。 国际政治影响。在国际上,周边国家一向是我国吸引外资的最大竞争者。在亚洲金融危机后,东南亚国家普遍出现了FDI流入放缓甚至负增长的状况,而与此同时中国利用FDI规模则快速上升。外部舆论普遍认为中国对周边国家出现了FDI流入替代效应。但实际上,正如亚洲开发银行报告中所指出的,中国FDI的增量,有相当一部分是返程投资形成的,扣除返程投资,我国的FDI流入水平并不比周边国家更高。虽然返程投资只是一个经济问题,但其存在无疑给部分国家制造“中国威胁论”提供了口实。 规范返程投资行为的政策建议 对于返程投资的监管,有许多国际经验可以借鉴。例如在印度,政府对当地企业通过返程投资逃避国内产业准入限制和税收监管予以限制。印度为了吸引外资,对符合条件的外国直接投资实施自动通道(automatic route),即不需要外国投资促进委员会(Foreign Investment Promotion Board,FIPB)进行产业准入方面的审批。近期,FIPB发现了部分企业利用自动通道进行返程投资,规避行业准入限制和规避国内税收监管,其规模约为自动通道类FDI的四分之一。对此,印度加强了对自动通道的外国投资进行审查,发现属于返程投资的,一律不予批准。同时,印度修改了FDI的定性,改变了仅从来源地判断外资属性的标准,明确将返程投资排除在FDI之外。 返程投资现象源于国内特定的制度因素,因此,从长期来看,只有从利用外资导向、资本市场发展、税收制度改革、资本项目管理等多方面进行政策调整和完善,才能从根本上规范这一行为。当前,我国应根据不同性质的返程投资,分别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和措施。由于政策寻租、私人财产保护和金融投机性质的返程投资,既不符合利用外资政策,也偏离了“走出去”的正确轨道,无论是对境内经济发展、金融稳定,还是对社会公正,都有着明显的弊端,故应对其加以禁止。对于融资性返程投资,由于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应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加以规范和引导,尤其要制约融资性返程投资运作过程中的政策寻租行为。 目前,对于国有企业境外红筹上市和民营企业境外间接上市(也称“小红筹”),由于运作机制不同,管理方式也不同。国有企业境外红筹上市过程中的资产或者股权划拨,应在国际收支上记录为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两笔金额相等、方向相反的跨境交易。但在统计上,这种跨境换股行为只是被列入境外投资统计,尽管被注入资产或股权的境内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列入FDI流入统计,一般也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只是当境外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作为投资(增资)汇回境内时才列入FDI统计。 民营企业间接上市一般采取境外过桥资金收购(过桥贷款或战略投资者出资)境内股权的方式,由于此类使用过桥资金的跨境并购实为“自己收购自己”,因此仍是严格意义上的返程投资。但在统计和管理上,只是汇入的收购资金被列为外资流入,跨境换股过程中的境外投资被掩盖了。 有鉴于此,有必要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的管理方式统一起来,尤其是要加强对民营企业境外间接上市过程中返程投资的管理。 首先,允许民营企业所有者个人出于境外融资目的(包括上市、战略投资者私募、吸收风险投资等形式)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并采取直接换股或者融资收购方式,将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股权置换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该过程应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和外资外汇登记。 其次,实施“实际控制人原则”,要求外国投资者提供其最终股东的实际情况,如果发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由境内法人或自然人所控制,则应核实境内法人或自然人的境外投资合规性情况,没有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核准登记的,不予办理外商投资手续。 第三,对境外融资过程中通过返程投资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对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处置其持有境内企业股权取得的外汇收入,或者从其持股境内企业所取得的利润及分红,外汇管理局应监督相应的境内投资者(参照其持股比例)及时从境外调回其应得外汇收入或者在汇出金额中相应扣减。 第四,对于境外融资过程中由返程投资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收、外汇、基础设施等方面实行国民待遇。 第五,健全对返程投资的统计监测机制。参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中的处理方法,将反向投资和交叉参股一方面记录为外国直接投资、一方面记录为对外直接投资,并在统计中单独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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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的名牌企业,在国内市场已具备在规模、效益和品牌上的竞争力,他们在国内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借着其品牌的吸引力,为其进行跨国经营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经济基础。因为,国内市场国际化,使得一批像海尔、长虹和康佳这样的企业集团迅速成长,他们都已制定了下一步的发展目标,即必须在5-10年内,开拓国际市场,创立世界名牌。中国的企业要真正成为世界上的强者,产品生产的经营活动走向世界市场已是历史的必然趋势。而产品走向世界关键在于产品形象的提升,品牌知名度的提高,培养顾客对其品牌的忠诚度和壮大其美誉度。因此,实现品牌全球化的前提应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确定跨国经营目标。中国有一部分企业已树立了进军世界500强的长远目标。如长虹的理想是做中国人,创世界品牌;长虹战略思想是,领先中国电子行业,赶超世界一流系统;以创世界品牌为战略目标,通过技术开发,市场开拓、科学管理、股份制改造、资本运营和工业的主营指标每年以50%的速度递增。科龙集团的发展战略是在跨国经营中成为“世界级制冷企业”;海尔集团的发展目标是在21世纪进入世界500强。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创维集团在2000年7月到9月份,分别有四家国际风险投资基金注资创维,取得了在港上市的创维集团17%的股份。这种产权国际化为创维更好地发展国际化战略带来活力。国外跨国公司大部分的营业收人来自海外。
其次,拥有大公司的经济实力。公司的经济实力应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现在评价一个具有竞争力的企业不仅在于其有形的资金能力,还更应分析其无形资产的价值,其中品牌价值的多少是企业实施品牌全球化的有效保证。国际性跨国公司其品牌价值有的超过了其有形资产的部分。在全球品牌价值的排行榜上,可口可乐公司以446亿美元名列榜首,以多元化经营著称的通用电气公司“GE”以335.02亿美元名列第四。
第三,产品品牌在国内外已有一定的信誉基础。无论在国内市场还是在国际市场销售产品,质量和服务的好坏是其品牌成功营销的保证。所以企业要继续巩固和发展自己的品牌形象,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当然,在全球市场营销是应有一定的适应性。
第四,海外投资初具规模。如中国彩电业为绕过高关税壁垒和降低运输成本,选择在当地设立工厂及分销网络。如康佳在印度和墨西哥设立了合资公司生产和销售彩电;创维在土耳其、马来西亚和墨西哥开设了生产基地;长虹在俄罗斯建立了工厂;海尔集团在美国建立海尔工业园。他们在海外市场的投资生产,加快了我国生产性行业的跨国经营步伐。
最后,有众多的营销网络渠道或设立一定的分销机构。随着企业海外经营活动的频繁,扩大营销网络的建设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如何在当地设立销售服务渠道,提供满意的服务是品牌形象完善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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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征税
“税收筹划”又称“合理避税”。它来源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当时参与此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收筹划作了这样的表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税收筹划的规范化定义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Tax Savings)的经济利益。”
从税收筹划的起源和定义可以看出,税收筹划不仅是企业利润最大化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一种方式,更是企业领导决策的重要内容,这也正是税收筹划活动在西方发达国家迅速发展、普及的根本原因所在。总之,税收筹划是在经营中寻求企业行为与政府政策意图的最佳结合点,成功的税收筹划往往既能使经营者承担的税收负担最轻,又可以使政府赋予税收法规中的政策意图得以实现。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即使站在政府宏观调控(比如产业政策等)的立场看,税收筹划活动也是应该鼓励,至少是不可禁止的。
合法性 。表示税收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业务,属逃税行为。征纳关系是 税收 的基本关系,税收法律是处理征纳关系的共同准绳。 纳税义务人 要依法缴税,税务机关也要依法征税,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现实中,企业在遵守法律的情况下,常常有多种税收负担高低不一的纳税方案可以选择,企业可以通过决策选择来降低税收负担、增加 利润 ,税收筹划成为可能。
筹划性 。表示事先的规划、设计、安排。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企业交易行为发生后,才缴纳 流转税 ; 收益 实现或分配后,才缴纳所得税;财产取得之后,才交纳 财产税 ,这就在客观上提供了纳税前事先做出筹划的可能性。另外,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税收规定则是有针对性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不同,税收待遇也往往不同,这就向纳税人表明可以选择较低的税负决策。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额已经确定再去图谋少缴税,就不是税收筹划,而是偷逃税收了。
目的性 。表示要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这有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选择低税负。低税负意味着低税收 成本 ,意味着高资本回收率;另一层意思是滞延纳税时间(有别于违反税法规定的 欠税 行为)。 纳税期限 的推后,也许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如避免高 边际税率 ),也许可以降低资本成本(如减少 利息支出 ),不管哪一种,其结果都是税收支付的节约,即节税(TaxSavings)。
首先依法治税是进行税收筹划的前提。税收筹划是以现行 税制 为基础的,如果某一地区的实际税收经营不是以现行税法为依据,而是以其他类似收入指标的因素为依据,那么进行税收筹划就失去了实际意义,因为前提条件已经消失,这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首要问题。
其次由于税法作为一种法律既有稳定性也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变动性,所以进行税收筹划应该时刻关注税法的变化。在体制转轨尚未完成、税法调整较为频繁的现阶段,此点尤应重视,因为税法一旦调整,税收筹划的依据可能消失或改变,筹划的结果就完全可能与当初进行筹划的预期相反。换言之,企业的决策者和财务人员应当重视税法的变化、调整,据此相应调整税收筹划的策略和方法。任何一个税法的调整,其内容本身就可能是新的税收筹划的基础,但关键在于决策者如何因地制宜地运用税收筹划手段,来实现企业的利润增长。
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新税法的颁布实施将减免税 的权力收归国务院,避免了减免税过多过乱的现象。同时,税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 税率 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利用"三废"作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 技术转让 以及与其有关的咨询、服务、培训等,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等等。企业应该加强这方面优惠政策的研究,力争经过收入调整使企业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避税,壮大企业实力。
定价转移 转移定价 法是企业避税的基本方法之一,它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关联的企业双方为了分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和买卖过程中,不是按照市场公平价格,而是根据企业间的共同利益而进行产品定价的方法。采用这种定价方法产品的转让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市场公平价格,以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转移定价 的避税原则,一般适用于税率有差异的相 关联企业 。通过 转移定价 ,使税率高的企业部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企业,最终减少两家企业的纳税总额。
分摊费用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要按一定的方法摊入成本。费用分摊就是指企业在保证费用必要支出的前提下,想方设法从账目找到平衡,使费用摊入成本时尽可能地最大摊入,从而实现最大限度的避税。 常用的费用分摊原则一般包括实际费用分摊、平均 摊销 和不规则摊销等。只要仔细分析一下折旧计算法,我们就可总结出普遍的规律:无论采用哪一种分摊,只要让费用尽早地摊入成本,使早期摊入成本的费用越大,那么就越能够最大限度地达到避税的目的。至于哪一种分摊方法最能够帮助企业实现最大限度地避税目的,需要根据预期费用发生的时间及数额进行计算、分析和比较并最后确定。
通过名义筹资避税 这一原则就是利用一定的 筹资 技术,使得企业达到最高的利润水平和最轻低的税负水平。一般说来,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主要有三个渠道: 1.自我积累: 2.借贷(金融机构贷款或发行债券); 3.发行股票。自我积累的奖金是企业税后分配的利润,而股票发行应该支付的股利也是作为税后利润分配的一种方式,二者都不能抵减当期应交纳的所得税,因而达不到避税的目的。 4、资产租赁。租赁是指出租人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在契约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资产租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从承租人来说,租赁可以避免企业购买机器设备的负担和免遭设备陈旧过时的风险,由于租金从税前利润中扣减,可冲减利润而达到避税。
合法避税是指在尊重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纳税人采取适当的手段对纳税义务的规避,减少税务上的支出。合理避税并不是逃税 漏税 ,它是一种正常合法的活动;合理避税也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事,还需要市场、商务等各个部门的合作,从合同签订、款项收付等各个方面入手。避税是企业在遵守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以对法律和税收的详尽研究为基础,对现有税法规定的不同税率、不同纳税方式的灵活利用,使企业创造的利润有更多的部分合法留归企业。它如同法庭上的辩护律师,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税是合法的,是企业应有的经济权利。必须强调一点:合法规避税收与 偷税 、漏税以及弄虚作假钻税法空子有质的区别。 |
以下法律框架主要适用于通用英国法律的属地。
注册处有权拒绝登记任何不可取的,反动的,或者与现有公司类似的公司名称。换句话说,包括“信托”,“投资”,“银行”或“保险”等一般只能为持有相关牌照的公司使用。每个属地对于名称可选择范围可能会有所变动但大致相同。
指公司最多可发行的股本数。一般都选择当地最低注册费用所允许的最高法定股本。
公司必须在注册国家有一个注册地址,但是并不要求公司在这个地址经营或保存账目。
部分属地会要求有公司秘书,以确保公司良好的信誉,并对政府和注册处作出必要的回应。这需要秘书对当地公司的法律和惯例相当的熟悉,所以我们强烈建议将此职务委托给专业机构担任。
公司章程(通常称为公司细则)代表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合同。他们列出详细的规则,用于管理该公司的事务和经营。
股东是公司的拥有者,但是对公司日常事务管理的责任在于董事,或者部分事务需要公司秘书来管理。股东有权罢免董事并选出新任董事,但是没有权力干预公司管理。股东可以同时担任董事。
公司的日常事务,任何变动,都需要董事管理。董事可同时担任股东。
为了增加透明度和“know your client”(了解你的客户),大部分属地渐渐取消了不记名股票的制度。我们为客户提供的都是记名股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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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岸地活离岸中心注册的商业组织但不在当地进行经营,同时在登记、监管、信息披漏、税务、管理和国际义务方面享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政策,这样的商业组织通常被称为离岸公司。离岸公司的做为一种商业组织形式,不仅限于公司(有限、无限、控股、免除、国际商业公司、股份、公众公司等),还包括信托基金和合伙企业等形式。
直接税免征型:这些国家和地区一般没有同第三国和地区签署避免双重课税协定,而直接免征所有直接税,即个人和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遗产继承税和财产赠予税等,例如:英属维尔京,巴哈马,巴拿马,开曼,塞舌尔,萨摩亚,尼维斯等等。
双边税务协定免税型:这类属地或国家和众多的第三国地区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这类属地为母公司向协议国进行的投资,资本利得可以免税或低税回流到母公司。毛里求斯,卢森堡,纳闽,香港都属于此类型。
自由优惠型:有些属地并非免征所得税和其他赋税,但他们可能属于双边税务型,同时金融政策十分的自由,税率十分的优惠,并允许居民进行资金融通,因此他们与其说一个离岸公司注册地,不如说是离岸金融中心。这样的地区如:香港 英国 美国的特拉华 卢森堡等。
离岸属地的类型不是一个严格的定义,他们一直处于全球金融环境的动态变化之中,而且互相交织与借鉴,只有通过专业人士的指导和长期的实践才能做好这一规划工作,并从中获取最大的利益。
内外混合型-以伦敦和香港为代表,具有以下特点:
内外分离型-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具有以下特点
避税港型-亦成为薄记型-以巴哈马、百慕大、开曼、英属维尔京群岛、萨摩亚群岛、巴拿马和毛里求斯为代表,其特点:
做为一个应用方案供应商,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CIL以客户的商业目标为导向,为客户提供以下方向的规划咨询: “每个客户都不同,每个客户都重要”这是CIL服务客户的口号,也是我们不断探索不断追求更好服务客户的动因,因为解决了客户的问题,实现了客户的成功,我们的价值才能最终实现。
首先我们要和我们的客户站在一个统一的前提之下:我们的服务是节税为导向而不是避税或逃税;所有的规划必须符合相关属地的所有法律和法规;企业真正的竞争力在于企业自身的核心实力,离岸只是整合行销和运作中的一部分,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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