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开离岸账户/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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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L北京推荐:如何开设离岸账户/帐户
很遗憾,离岸帐户是不能结汇的,想知道为什么,我们不妨看看关于结汇的概念:
一.结汇概念
指外汇收款人将外汇卖给银行,银行按照外币的汇率支付给等值的人民币。凡未有规定或未经核准可以保留现汇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必须办理结汇;凡未规定或核准结汇的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不得办理结汇。境内机构必须对其外汇收入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银行按照外汇收入不同性质按规定分别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凡无法证明属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均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结汇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结汇要求
国内单位取得以下的外汇收入的必须结汇,不能保留外汇。
1.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其中用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
2.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3.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4.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
5.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6.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
7.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8.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9.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
10.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
11.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
12.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
13.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14.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可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
再看看外管局关于离岸帐户最新的规定:
国家外管局7月13日晚间在其网站上公布《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规定,境内所有符合资质的中外资银行,均可以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从境内外收汇、相互之间划转、与离岸账户之 间划转或者向境外支付,境内银行可以根据客户指令等直接办理,但从该类账户存取外币现钞或进行资金结汇,仍然需要账户开立地的外管局核准。
上海外管局经常项目管理科工作人员解释说,根据原有法规,除少数具有特殊资质的中资银行,不允许其他中资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同时,因历史原因,外资银行可从事该项业务,不须经外汇局批准。
据中国银行相关业务工作人员介绍,中行以前就有该类业务资质,在操作方面把关很严格,对于该类账户的转账、外汇收支等操作都会要求客户提供详尽的资料背景,如相关贸易合同等。结汇环节一定要外管局批准,因此监管机构仍能对账户资金进行有效管制。
这位工作人员认为:“无法结汇的话,这些外汇在境内不过是账户上的一个数字而已,不会引起太大风险。”
《通知》的征求意见稿曾于5月公布,经过两个月的讨论后终于尘埃落定。征求意见稿中曾强调,境外个人在境内银行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