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况
巴拿马私人基金(Private Foundation)是由一个或多个自然人或法人创立并将其基金章程登记在巴拿马公共注册处而组成的商业组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基金财产源自捐赠,最少一万美元或等值财产。私人基金所受捐赠额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创立人可选定多个管理人组成私人基金管理委员会,为其指定的一个或多个受益人利益而管理私人基金及基金财产。私人基金并可以设定监管人,监督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行为。
特点
-捐赠承诺可在任何时间兑现,不影响基金的成立与生效;
-私人基金对于所受捐赠之财产享有独立的所有权,类似于公司收到的股东入资;
-基金创立人可以控制基金资产的运作以及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的管理行为,不像信托人失去了对信托资产的发言权;
-创立人、管理委员会成员、受益人的国籍、住所、居所不限,适合离岸运作;
-受益人/创立人可设置/担任私人基金监管人,控制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运作;
-基金创立人可以是出资人以授权委托或信托方式指定的被提名人,这并不影响实际创立人的出资事实也不需要备案在政府供公共知晓;
-受益人、监管人、真正创立人姓名可不披露;
-私人基金创立人的继承人无权撤消私人基金的设立及财产受赠行为,也不可以创立人或者受益人住所地继承法律对私人基金提出反对;
-任何对私人基金财产的追索,追溯期以私人基金成立起三年为时限;
-私人基金收益免税。
用途
-开立银行帐户,进行金融理财;
-保护弱者。私人基金的经典用途之一是保护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者的财产;
-用以延续家族生意,防止继承人内部分裂,外人掌权等情况发生;
-保证一个或多个家庭成员日常生活、教育、医疗等支出,作为子孙分享其父母、祖父母财产的手段。在欧洲,这种基金被成为“家庭基金”;
-积累和管理进行科学、人类、慈善、宗教活动用的资金;
-管理员工利润分配计划和员工养老金计划;
-可替代遗嘱,避免复杂的继承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巴拿马法律不执行创立者或受益人居住地的继承及遗产有关法律;
-作为婚前协议的代替;
-控股私人公司;
-收取版税及其他收入;
-投资于定期存款、股票、债券等;
-拥有不动产或贵重动产,如艺术品等;
-避免财产遭遇如下不利状况:居住地高额税,债权人主张债权,继承人或创立者居住国政治,经济动荡;
-为任何财产保护计划服务。值得一提的是:如完全以规避债权人为目的而将财产转为巴拿马私人基金所有,则三年追溯时效可得延长。
设立的法律要求
私人基金通过在巴拿马公共注册处登记创立,成为一个法人实体,包括以下条件:
-名称中必须包含“基金”两字(任何语言均可);
-私人基金的注册地址;
-基金财产由捐赠构成,首次捐赠的最低额为10,000美金,或其它的货币的等值;
-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可以是个人或法人)的姓名及地址;
-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三人或三人以上达到巴拿马法律要求的法定年龄的自然人组成;
-私人基金注册代理人(必定是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及在巴拿马的注册地址;
-私人基金成立的目的及目标(必须是可能的、合理的、合法的、符合道德标准的);
-保留修改基金章程的权利;
-基金持续时间;
-基金资产的使用方式及在基金解散时基金不动产清算的规则。
我们的价格
注册费用——US$2,830.00
包含:标准基金章程,公证、注册、附加证明文书(Apostille)
第一年注册代理人费
第一年政府税金
巴拿马公众注册处颁发的证书(经过附加证明)
其他支出
年费——US$1,620.00
包含:注册代理人费,政府税金
管理委员会委员费用——US$850.00/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