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国外投资客正在以打磨得雪亮的投资工具,试图在中国楼市拔得头筹。
尽管建设部、商务部、发改委等六部委出台了旨在堵截外资豪赌中国地产的171号文件,但目前披露的外资投资人民币地产方式给他们上了生动的一课,试图以调控国内钢铁等产业的方式封堵境外资金投资,恐怕很难获得令政策制订者满意的效果。让打赌人民币会升值的外资退出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中国的官员们必须尽快学会现代金融理念与投资工具,这样才能旗鼓相当,不至于输得太难看。
英国《金融时报》报道了一则案例,证明国外资金仍垂涎于中国楼市。一家总部位于爱尔兰都柏林的公司Shanghai Vision,在上海拥有多处“购房出租”地产项目。其客户有三分之二是企业家和金融城人士,包括JP摩根伦敦办事处负责全球股票自营交易的副总裁罗德·罗德里格斯,他们中的许多人主要目标是希望通过持有人民币资产,以便在人民币升值中大获其利。
为了绕开中国的严格规则,Shanghai Vision在中国注册了在岸公司,以便以境内企业的身份方便地持有这些地产项目,那些境外的项目投资者因此能够轻而易举地避开繁琐的行政审批手续,从容地获得五年内6%至7%的年租金收益率。从本质上来说,此等机构并不拥有现金,而更象是一个项目中介,他们在项目与投资客户之间牵线搭桥,投资者可以通过汇丰与中国银行等多家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如此一来,六部委171号文中费尽心力制订的有关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住、自用商品房必须在华居住或者学习满一年且采用实名制等政策几乎等同于一张废纸。中国政府千辛万苦地压低房价似乎只是为了压制国内投资者,让他们给境外投资者腾出更大的获取利润的空间。各金融机构同时扮演了输送炮弹的角色,其中包括了中资银行的境外分支机构。商业化银行受利益驱动提供按揭并无大过,但这反过来说明,即使是中资银行,在收益面前也不会无动于衷。
境外投资者不仅通过世界资金来博弈人民币升值,并且像狐狸一样灵活地利用投资所在地的政策为己所用:与欧洲国家动辄25%左右的年租金收入税率相比,中国的月租金收入税率为5%;如果在五年之后出售房地产,就无需交纳5.5%的营业税,只要缴纳20%的资本利得税。如果投资者在英国定居,那么在中国缴纳的税款可以进行抵扣。虽然从表面看来,投资者风险极大,但太多的此类投资者集聚起来,将人民币盯在高位上,几乎被烤焦。
上世纪九十年代,政府部门为了刺激中国楼市的发展,未顾及境内需求与土地供应状况,对外资投资中国房地产业采取了一系列优惠政策,这是犯下的第一个过失;如今昧于现代投资理念,试图以一纸文件用行政性手段,扼制国际资本市场的现代投资术,这是第二个过失。
事实上,从中国加入WTO以来,人民币资产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定价,相当于小河之水注入了大河,流动性远超过封闭时代的人民币及人民币资产面临着全新的课题。由此带给我们的挑战是,人民币及人民币资产也提供了国际投资者一个新的对冲手段,如他们在做空房价相对稳定的欧洲房市的同时,做多以欧元及英镑衡量相对低廉的中国房产,内外形成落差,只要筑起个大坝就能发电、就能赚钱。这才是国际投资客能够兜底中国楼市的真正原因。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樊纲日前在《华尔街日报》撰文指出,人民币年升值超过5%将开启“潘多拉之盒”,导致中国数百万人失业。此言有现实考虑,不为无据。但中国政府面临的同样紧迫的任务还有尽快学会现代金融理念和手段,否则,一个魔盒的关闭总是意味着另一个魔盒的开启。
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建住房[2006]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我国房地产领域外商投资增长较快,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买房地产也比较活跃。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准入
(一)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二)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批准设立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颁发一年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企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凭上述证照到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商务主管部门换发正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期限一致的《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股权和项目转让,以及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等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批。投资者应提交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的保证函,《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变更备案证明,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纳税证明材料。
(五)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的,须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对有不良记录的境外投资者,不允许其在境内进行上述活动。
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六)对投资房地产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境外投资者,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
(七)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该企业的外汇借款结汇。
(八)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中,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九)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当遵守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及规划许可批准的期限和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等经营活动的监管,发现囤积土地和房源、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根据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
(十)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十一)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并持有效证明(境外机构应持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驻境内机构的证明,境外个人应持其来境内工作、学习,经我方批准的证明,下同)到土地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则办理境外机构和个人的产权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十二)外汇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资金汇入和结汇,符合条件的允许汇入并结汇;相关房产转让所得人民币资金经合规性审核并确认按规定办理纳税等手续后,方允许购汇汇出。
四、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监管责任
(十三)各地区、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高度重视当前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可能引发的问题,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各地不得擅自出台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优惠政策,已经出台的要清理整顿并予以纠正。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有关操作细则,加强对各地落实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政策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擅自降低企业注册资本金和项目资本金比例,以及管理不到位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违规跨境交易和汇兑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十四)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建设部、商务部、统计局、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监测系统,完善外资房地产信息网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测,尽快实现外资房地产统计数据的信息共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